案件一:8月17日9时40分许,在商南县审计局门口,郭某某违反《商南县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在街道逗留且拒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劝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某实施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8月17日至18日,新冠肺炎疫情流调工作人员刘某在对姜某某开展流调工作中,发现核酸检测初筛阳性人员姜某某隐瞒与其密接人员信息,造成与其密接人员杨某某、何某某(二人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等15人未能及时管控隔离,增加了商南县新冠疫情传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