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部门职能

2010-06-12 20:04:14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代表市政府向市属部分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的权益。

  (五)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法,制订并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依法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工业和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报全市工业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交通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七)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煤、电、运、油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和重要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调节;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拟定工业、交通方面的综合性行政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九)负责全市机械、化工、有色、冶金、轻工、煤炭、建材、黄金、电力等工业行业的管理工作,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拟定和实施行业技术性规范和行业标准。

  (十)研究提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与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业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