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劳保障局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议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保密和接待工作;拟定全局综合性调查研究计划,督促落实并进行重点课题的调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与专业技术职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全系统党务工作,承办党组织会议会务和日常业务;负责党组织管理的直属单位领导和机关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等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系统群团组织日常工作。
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市级企业劳动和保险事业经费及外援和贷款项目;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数字、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检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报帐和资产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对外业务技术合作项目的联系和管理工作。
拟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规则;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企业社会基金的管理情况;拟定企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建立并管理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监督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二、法规监察科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劳动监察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管理和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合作项目;负责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涉外宣传工作。
三、培训就业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拟定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市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中、省给本市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意见;建立本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及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empirenews.page--]
四、劳动工资科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政策、法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负责企业工资使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编制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计划;汇总全市国企改革中劳动保障工作情况。
五、养老、失业保险科
拟定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认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拟定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六、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仲裁信访科(市仲裁委员会办)
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组织调解、处理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及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指导县区委员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承办本局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八、监察室
1、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时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监督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