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2010-04-13 09:34:42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empirenews.page--]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empirenews.page--]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商洛市司法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加强行政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并将这个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民主协商、勤政廉政、争先恐后的“六个意识”。大力倡导、身体力行“十种风气”,即: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的风气;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风气;爱岗敬业、主动工作的风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风气;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的风气;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风气;雷厉风行、高效快捷的风气;争先创优、奖勤罚懒的风气;真心帮助、团结友爱的风气;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的风气。牢固确立数量、时间、标准、责任、严格的“五个概念”,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局各项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

  第二章  领导成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司法局领导成员包括: 局党组书记、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empirenews.page--]

  第六条  司法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司法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第七条  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司法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者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或者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司法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司法厅的工作任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司法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长期规划、重大措施、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机构和职能设置、人员编制、有关干部任免、经费预决算、大型项目、重要会议等重大、重要事项,必须分别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司法局做出重大决策前,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分析,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专家等有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需要与有关局、委、办协调或者征求意见的,局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研究,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司法局所属单位部门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局属有关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报请分管局领导协调; 经协调仍不一致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属重大问题或者因时间要求必须提交会议讨论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确保政令畅通。司法局所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司法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司法局应当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司法局提出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工作要点、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出台的重要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意见,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局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司法局报告执行情况。司法局应当加强督导检查,适时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empirenews.page--]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行为,加强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和行政执法监督制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加强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司法局要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强化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七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推行政务公开、特别是抓好重点部门、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畅通人民群众通过申诉、控告、来信来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规章制度和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司法局领导应当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建立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司法局各类会议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按照“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要求,不断完善议事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单位报请司法局会议研究讨论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时,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几项创新的举措。凡照抄照搬没有创新举措的贯彻意见不得提交司法局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十一条  司法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召开。

  (一)局党组会议职责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组织学习中、省和市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中、省和市上领导同志讲话,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司法厅下达的有关事项以及需要以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

  4、决定司法局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和以局名义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惩事项;

  5、研究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司法局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党组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局党组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2、党组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组书记请假。[!--empirenews.page--]

  3、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大事项有近半数党组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对于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4、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六项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在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之前,应当征求局党组成员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出廉政鉴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与会党组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只有与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做出决定。党组成员对拟任免干部人选的有关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同意。讨论干部人选,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5、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要把全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和干警在“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取得的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中的必考、必察项目;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有“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情况的明确表述;要把开展“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情况作为今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选拔任用干部、调整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6、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局办公室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三)市党组会议程序

  1、凡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分管局党组成员应当对议题的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的文稿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其他局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调。准备工作不充分、协调意见不一致或者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凡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分管的局党组成员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

  2、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联系、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工作。涉及人事任免事项会议的文件准备工作由局干教科负责。

  3、根据需要,列席局党组会议人员,应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局干教科要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印发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由有关部门提供,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4、局党组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局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会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重要问题。

  2、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决定。局党组书记视会议内容决定有关人员列席。

  3、召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根据局党组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局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局党组成员或在局党组会上通报;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empirenews.page--]

  4、局党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总结工作,分析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不能出席会议的局党组成员要事先请假,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载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局党组集体和党组成员个人提出批评或建议。

  6、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 需要报告市委或相关部门的,应及时报告。对于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适合于向下通报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7、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按党组安排,由局干教科、纪检监察员具体承办会议的有关事项。

  (五)坚持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1、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局党组其他成员召集组织。学习的具体时间、学习内容和参加人员由局党组书记确定。

  2、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干教科具体承办。

  第三十二条 司法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一)局务会议职责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政府、司法厅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审议报请市政府、司法厅决定的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司法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审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5、通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情况,部署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工作措施;

  6、其他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务会议制度

  1、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一名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2、局务会议举行时,各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局长同意请假外,均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

  3、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并主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4、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也可编发《商洛司法简报》,或由会议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三)局务会议程序

  1、局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需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书记、局长审定。

  2、局务会议召开的时间、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局务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进行集中,并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决定问题。

  4、凡列入局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律由有关科(室)负责打印成文字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力求简短精炼、重点突出。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属单位意见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征求其他局、委、办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局、委、办的意见等材料附后。

  5、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说明、主要不同意见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当对讨论事项充分准备,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empirenews.page--]

  6、局务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印发局领导及有关单位。

  7、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草拟,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综合向局长或局务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一)局长办公会议职责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领导同志的指示及交办事项;

  2、审议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

  3、研究决定全市司法行政年度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4、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5、研究决定局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6、讨论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请示的有关重要问题;

  7、讨论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文件;

  8、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并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2、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提前或延期召开。

  3、局长办公会议举行时,各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局长同意请假外,均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向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

  4、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应抓紧办理,并主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5、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也可编发《商洛司法简报》,或由会议指定人员进行传达。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外传。

  (三)局长办公会议程序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单位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应及时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提出意见报局长审定。

  2、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进行集中,并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决定问题。

  3、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研究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4、凡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一律由有关科(室)负责打印成文字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印发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力求简短精炼、重点突出。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或者直属单位意见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需要征求其他局、委、办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局、委、办的意见等材料附后。

  5、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主要包括: 文稿、说明、主要不同意见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议题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提交议题的单位应当对讨论事项充分准备,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6、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印发局领导及有关单位。

  7、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草拟,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情况综合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贯彻“少开会、开短会、重效果、抓落实”的原则,精简会议,减少事务,集中精力,狠抓落实。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由分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工作事项。[!--empirenews.page--]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和会议计划。以司法局名义召开的、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由各县(区)司法局长出席的会议,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以司法局名义召开、由各县(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参加的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会议,由业务科(室)提出建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各科(室)或直属单位召开的由各县(区)司法局业务股(室)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送局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严格执行会议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司法局名义召开、各县(区)司法局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临时增加的以科(室)名义召开的由各县(区)司法局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局办公室审核,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八条  以司法局名义起草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报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市委政法委的公文,由局长签发。

  第四十条  以司法局名义发文,业务部门起草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核稿后,须由局办公室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再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局领导分管业务的,在报局长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局领导与有关局领导协商沟通。

  第四十一条 司法局公文包括以下内容:

  (一)司法局局令:就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做出的决定。

  (二)司法局文件: 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司法局贯彻执行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工作部署; 贯彻执行司法局党组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贯彻执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规的工作措施。

  (三)司法局公告: 用于向社会宣布司法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事项。

  (四)司法局请示: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请求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局报告: 用于以司法局的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司法厅和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六)司法局通知、通报、批复、函: 通知用于印发局领导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比较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转发上级及有关机关的文件; 干部任免决定;奖惩决定。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单位等请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项。

  函用于以司法局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与有关部门联系外事活动安排事宜及其他联系函件。

  (七)司法局行政许可决定:用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件。

  (八)会议纪要: 用于记录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电报:内部传真电报用于比较紧急工作事宜的内部通知、通报等。

  (十)商洛司法简报: 商洛司法简报用于印发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局领导有关会议讲话、工作指示、调研讲话、各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局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活动及局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坚持行文确有必要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局机关发文。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 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 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件,只印发少量供各单位存档收文和办理。[!--empirenews.page--]

  第四十三条  做好文件所涉及内容的协商工作。拟制公文, 对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先与有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如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主办科(室)应当列明各方意见,报请局领导审示。

  第四十四条  加强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司法局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核稿,进行法规政策和文字把关,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局领导审批签发。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局法制工作部门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制度,及时做好文件材料和会议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资料齐全、完整。个人不得留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材料。

  第八章    报告请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司法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和中、省、市上领导同志做出的重要指示、批示,必须认真传达贯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市上领导同志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司法行政工作规划、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和市上领导同志请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司法局的决定,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并及时向局党组和分管局领导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局长离商出差或者休假,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并指定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办公室将局长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项报告市政府办公局秘书科,并通报其他局领导。

  其他局领导成员离商出差或休假,应当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商出差或休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并向局办公室备案。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其他领导出差或休假,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市委、市政府、司法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政治、思想、组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局领导成员应当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加强司法行政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制度。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工作。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成员、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司法行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分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厅、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成员下基层应当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司法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或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司法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empirenews.page--]

  第五十五条  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会议、文件、计算机、通信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

  第五十六条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 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商洛市司法局职能机构设置

  办公室    法制宣传科   公证律师科   基层科   干部教育科(政治处)   法律援助科   法律援助中心   公开及更新单位 局办公室